(2017)豫1424民初35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姚军厂与姚景富、皇甫超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军厂,姚景富,皇甫超勇,李世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3595号原告:姚军厂,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住所地。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中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景富,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确认地址柘城县康乐街东二巷三号。被告:皇甫超勇,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李世杰,男,40岁,汉族,住柘城县。原告姚军厂与被告姚景富、皇甫超勇、李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0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军厂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军厂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军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姚军厂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