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5破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温州商泰海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温州商泰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5破申5号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温州市经济开发区滨海六路2285号。负责人:陈建敏,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温州商泰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霓中路199号。法定代表人:金上星,总经理。2017年9月11日,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以被申请人温州商泰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温州商泰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通知了温州商泰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商泰海运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从申请人提供的本院(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中已确定被申请人需偿还申请人借款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该调解生效后,申请人向龙湾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温州商泰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机关为温州市洞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其公司的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金上星。本院认为,温州商泰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机关为温州市洞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温州商泰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经龙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申请人要求其进行破产清算,理由得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对被申请人温州商泰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员 蔡志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林晓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