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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民辖终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俞春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俞春福,惠州市光正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惠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辖终545号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开城大道北32-2号。法定代表人:吴建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春福,男,汉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审第二被告:惠州市光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16号小区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A座2502号。法定代表人:刘学斌。原审第三人:惠州市惠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河南岸6号小区鸿润花园(一期)E栋1层04层。法定代表人:阳后宝。上诉人(原审被告)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春福、原审被告惠州市光正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惠州市惠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302民初10160之二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原审被告)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为广东省××区,故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及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惠州市光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分别位于广东省××区和惠州市惠城区,广东省××区和原审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春福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瑞  南审 判 员 龚    敏代理审判员 许  海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丘舒萍(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