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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杜狮龙、黄麒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狮龙,黄麒成,谢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4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杜狮龙,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黄麒成,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执行人:谢菊花,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申请执行人杜狮龙与被执行人黄麒成、谢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闽0504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狮龙因被执行人黄麒成、谢菊花未履行偿还借款5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黄麒成、谢菊花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黄麒成、谢菊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黄美榕执行员  周伟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明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