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犇、谢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犇,谢永超,牛传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4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犇,男,汉族,1983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方,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永超,男,汉族,1963年5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传建,男,汉族,1962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王犇因与被上诉人谢永超、牛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人王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2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许 林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