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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犇、谢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犇,谢永超,牛传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4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犇,男,汉族,1983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方,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永超,男,汉族,1963年5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传建,男,汉族,1962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王犇因与被上诉人谢永超、牛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人王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2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许 林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