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6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宁国市腾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腾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6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国市腾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中溪镇东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88566228N。法定代表人:王维家,总经理。被执行人: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上莞镇江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7592242881。法定代表人:吴灿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国市腾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36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881民初363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