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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5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5416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5416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韩金明,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廷栋,该单位员工。被告:杨辉,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