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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执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葛振同2016鲁1322执2075号拘留决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振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2执2075号被拘留人:葛振同,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西滩头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01006311X。本院在执行(2016)鲁1322执2075号申请执行人李中员与被执行人葛振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葛振同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葛振同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