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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执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应苏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苏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24执1369号被罚款人:应苏仙,女,1957年3月10日出生,住仙居县。本院在执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潘星欣、王梦妮、应苏仙、潘朝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应苏仙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应苏仙罚款100元,限在2017年10月9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