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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民终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苗占朝、苗永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占朝,苗永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终30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苗占朝,男,199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永伟,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任县。上诉人苗占朝因与被上诉人苗永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6民初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苗永伟将苗占朝的汽车砸坏,对此事实应予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6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苗占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小双审判员  张庆安审判员  谢书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菊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