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5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何XX与周丹、唐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周丹,唐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928号原告:何XX,男,199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玲,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丹,女,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唐勇,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江汉区沿江大道长江大厦2楼。负责人:邓珩。原告何XX诉被告周丹、被告唐勇、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何XX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XX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何XX负担。审 判 员 冯荣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程 晨书 记 员 严 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