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行审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程容华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程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04行审99号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159号。法定代表人刘永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扬,西安市莲湖区卫生监督所副所长。被申请人程容华,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申请人程容华拒不履行莲卫医罚〔2016〕-5-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莲卫医罚〔2016〕-5-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立案执行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莲卫医罚〔2016〕-5-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审 判 长 宋宏凯审 判 员 耿卫星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