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2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邹其昌、周连英等与邹琪旺、张红英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其昌,周连英,邹琳,叶歆怡,邹琪明,邹琪旺,张红英,邹蓉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21656号原告:邹其昌,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周连英,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邹琳,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叶歆怡,女,201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理人:邹琳,叶歆怡的母亲。原告:邹琪明,男,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嵘,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琪旺,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张红英,女,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邹蓉,女,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邹其昌、周连英、邹琳、叶歆怡、邹琪明诉被告邹琪旺、张红英、邹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邹其昌、周连英、邹琳、叶歆怡、邹琪明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其昌、周连英、邹琳、叶歆怡、邹琪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邹其昌、周连英、邹琳、叶歆怡、邹琪明负担。审判员 金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好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