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姚明燕与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明燕,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783号申请执行人:姚明燕,女,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曾令兵。姚明燕与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82民初5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51元,或扣留、提取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宿焕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谭渤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