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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民终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小勤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马诒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李小勤,马诒腾,刘艳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18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都区宝泉西路兴秦地产一层。负责人:徐强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勤,女,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永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雄,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亚纳,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诒腾,男,197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原审被告:刘艳萍,女,197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小勤、原审被告马诒腾、刘艳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秦都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2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因其私下已经与被上诉人李小勤达成赔偿协议,故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凤梅审判员  李翔宇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