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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异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襄阳市百嘉携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襄阳天美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百嘉携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襄阳天美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异81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百嘉携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春霖,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襄阳天美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飞,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程飞。本院在执行襄阳市百嘉携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襄阳天美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鄂0602执xxx号]中,申请执行人襄阳市百嘉携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程飞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在审查期间,因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襄阳市百嘉携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襄阳市百嘉携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襄阳市百嘉携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审判长  甘泓洲审判员  孙 莉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