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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3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丕胜申请执行黄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丕胜,黄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3执628号申请执行人李丕胜,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塞区沿河湾镇瓦数塔村。被执行人黄雄,男,汉族,1982年11月16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金明美地小区,人才交流中心职工。本院在执行李丕胜与黄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黄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雄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17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李丕胜自愿撤销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3执628号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6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