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7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孙先艳与王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先艳,王慧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7407号原告:孙先艳,女,198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逄昔福,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慧霞,女,1966年3月3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孙先艳与被告王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先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宝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康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