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4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忠奎、赵振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忠奎,赵振廷,赵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4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忠奎,男,1958年3月21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成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振廷,男,1958年8月20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成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保平,男,1951年5月25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成安县。上诉人李忠奎、赵振廷因与被上诉人赵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4民初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忠奎、赵振廷又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忠奎、赵振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忠奎、赵振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由上诉人李忠奎、赵振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国华审判员 徐世民审判员 贾梅录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