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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执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申请执行张子松、郑宝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张汉民,郭秋莹,王涛,徐淑亚,张子松,郑宝霞,平顶山隆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3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行长。被执行人:张汉民,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秋莹,女,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涛,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淑亚,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子松,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宝霞,女,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平顶山隆晔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孩,执行董事。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豫0411民初29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子松、郑宝霞的抵押财产位于平顶山市东风路东段南精品嘉园1号楼东1单元X层东户房屋。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子松、郑宝霞位于平顶山市东风路东段南精品嘉园1号楼东1单元X层东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红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