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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贵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峰,崔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866号申请执行人王贵峰,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崔雷,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申请执行人王贵峰与被执行人崔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7)浙1024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崔雷于2017年4月15日前归还原告王贵峰借款6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4500元)、诉讼费787.5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崔雷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经查询被执行人崔雷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24执8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贵峰发现被执行人崔雷不履行协议,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红星审 判 员 张天平审 判 员 官焕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露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