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龙江县福龙供热有限公司与常乃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福龙供热有限公司,常乃臣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545号原告:龙江县福龙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陈红翠,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阳,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龙江县福龙供热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常乃臣,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龙江县福龙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常乃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址址多次送达未果,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确切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经查证后亦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经原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江县福龙供热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