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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民初9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常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常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9301号原告: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光国巷22号内12号法定代表人:齐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静,女,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原告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诉被告常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 积 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梦(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