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侯成义与被执行人丁金荣、单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成义,丁金荣,单志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305号申请执行人侯成义,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幸福路。被执行人丁金荣,女,满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大岭村。被执行人单志富,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大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成义与被执行人丁金荣、单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丁金荣、单志富尚欠人民币102300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丁金荣、单志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友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王燕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