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83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侯成义与被执行人丁金荣、单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成义,丁金荣,单志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305号申请执行人侯成义,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幸福路。被执行人丁金荣,女,满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大岭村。被执行人单志富,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大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成义与被执行人丁金荣、单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丁金荣、单志富尚欠人民币102300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丁金荣、单志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友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王燕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