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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谌大生与孙成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大生,孙成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278号申请执行人:谌大生,男,194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公务员,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孙成义,男,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谌大生与被执行人孙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1224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69620元,利息5112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4611元,执行费328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军华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