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22执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魏铭奇申请代东升、王泽明、代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铭奇,代东升,王泽明,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1849号申请执行人魏铭奇,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被执行人代东升,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大安市太山镇。被执行人王泽明,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被执行人代波,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魏铭奇申请代东升、王泽明、代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源新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长慧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申请执行人魏铭奇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源新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亮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