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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胜选、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胜选,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邓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2033号申请执行人陈胜x,男,1980年8月5日出生,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分宜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海,经理。被执行人邓发x,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住所地上高县。陈胜选申请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钱款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冬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