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国旅(广东)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通钻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国旅(广东)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通钻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9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国旅(广东)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段618-620号十五楼。法定代表人:陈月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通钻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00号1804房。法定代表人:潘可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怡靖,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国旅(广东)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403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国旅(广东)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1、原审在审查本案管辖权异议时,未组织双方对约定管辖的《签证业务合作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质证,程序违法。2、前述《签证业务合作协议》真实性存疑。3、对被上诉人提供的《委托书》真实性不认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对《签证业务合作协议》及《委托书》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本案的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盖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印章的《签证业务合作协议》第9条第2点内容显示: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管辖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上述合同中乙方即广州通钻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已于2017年6月23日将全部的证据材料复印件送达给上诉人,上诉人于同年7月12日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在该申请书中,上诉人并无就《签证业务合作协议》中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亦无对其中的约定管辖条款提出异议。相反,其确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在本市越秀区,从而要求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由此可见,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就已对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上述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无异议。因此,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侃林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