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02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与陈赣宏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陈赣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98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负责人:蔡万志。被执行人陈赣宏,男,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立案执行的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与陈赣宏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章民二初字第27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58万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未履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章民二初字第2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国海审判员  胡永辉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傅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