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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春季与胡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季,胡桂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743号原告刘春季被告胡桂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季诉被告胡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桂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春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春季撤回对胡桂萍的起诉。审 判 长  许 庆审 判 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徐志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明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