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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1民初4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4456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奎山支行与江苏绿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丰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奎山支行,江苏绿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丰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在清,王振英,张继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4456号之一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奎山支行,住所地本市奎园小区1号楼。负责人:张继军,行长。被告:江苏绿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五段镇张五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振英,总经理。被告:江苏丰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中山南路汉御花园商业楼A区1-210。法定代表人:王在清,总经理。被告:王在清,男,汉族,住本市。被告:王振英,女,汉族,住沛县。被告:张继芬,男,汉族,住沛县。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奎山支行与被告江苏绿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丰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在清、王振英、张继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江苏绿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振英、张继芬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车 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欣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