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0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刑庭移送刘某某绑架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02执429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商洛市。本院作出的(2013)商区法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刘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就罚金的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家庭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未到位罚金50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商区法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刘某某财产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立即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卫玉平审判员 杨丹峰审判员 张小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