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0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刑庭移送刘某某绑架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02执429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商洛市。本院作出的(2013)商区法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刘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就罚金的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家庭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未到位罚金50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商区法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刘某某财产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立即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卫玉平审判员  杨丹峰审判员  张小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