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7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龚爱荣、王以珍、王文夹、王文武、王文艮与吴保君、吴金华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爱荣,王以珍,王文夹,王文武,王文艮,吴保君,吴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148号申请执行人:龚爱荣。申请执行人王以珍。申请执行人王文夹。申请执行人王文武。申请执行人王文艮。被执行人:吴保君。被执行人吴金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爱荣、王以珍、王文夹、王文武、王文艮与被执行人吴保君、吴金华人格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7执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梅学超审判员  周慧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