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1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志森与侯林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森,侯林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兵1001民初384号原告:刘志森,男,汉族。被告:侯林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森与被告侯林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森以双方愿意私下和解为由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志森负担。审判长赵春雷审判员姚江梅人民陪审员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张裴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