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81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839姜荣富与倪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荣富,倪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839号申请执行人:姜荣富,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倪小明,男,1966年7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建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荣富与被执行人倪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荣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8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