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7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周明礼与索生全、徐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礼,索生全,徐德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民初1000号原告:周明礼,男,汉族,籍贯不详,系农民,住和静县。被告:索生全,男,回族,籍贯不详,职业不详,住址不详。被告:徐德成,男,汉族,籍贯不详,职业不详,住和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礼诉被告索生全、徐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明礼撤诉。本案受理费1014.26元,减半收取计507.13元,由原告周明礼负担。审 判 长 秦 刚审 判 员 张 雪人民陪审员 高 莉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阿力腾才次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