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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春中远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中远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中远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成国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敬武,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长春中远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执1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永森审判员  刘世平审判员  孟 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原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