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执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明道广申请执行欧阳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道广,欧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01执1360号申请执行人明道广被执行人欧阳涛因被执行人欧阳涛逾期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01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欧阳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明道广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3040元。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偿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84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欧阳涛有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龙塘街*号*栋附***室(房产证号:0007****,建筑面积164.86平方米)房屋和贵H7****号福田牌、贵HJ****号田野牌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欧阳涛所有的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龙塘街*号*栋附***室(房产证号:0007****,建筑面积164.86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欧阳涛所有的贵H7****号福田牌、贵HJ0***号田野牌车辆,查封期限二年。三、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四、限被执行人欧阳涛在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