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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社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陈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刘社初,陈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2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840902744Y,住所地泰兴市国庆西路57号。负责人:钱俊,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社初,男,1954年5月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刘社初之子),男,1981年1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靖江市,现住靖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健,男,197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靖江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社初、陈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2民初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焱审判员 潘贻杰审判员 顾连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季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