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3执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开忠、李芳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开忠,李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13执1555号申请执行人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广泽路100号。被执行人林开忠,男,1978年1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李芳芳,女,1981年5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30日做出的(2015)锡仲裁字字第573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31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经审查,无锡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5)锡仲裁字字第573号裁决书裁决:解除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开忠、李芳芳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号:201012080307)。执行中查明,肖家明所购无锡市万博商业广场第2幢7单元18层2003室房产现被设立其他预抵押,无法办理退房手续。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办理退房,但现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因有其他预抵押,而无法办理相关手续,该退房条件没有成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慕锡审 判 员 朱维青代理审判员 朱珏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吕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