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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5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5592号原告:刘某某,女,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陆某,男,197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以考虑到目前儿子初三毕业关键时期需安心学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胡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祎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