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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诉李翻锁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李翻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31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G34777439K。负责人许锡龙。被执行人李翻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诉李翻锁信用卡纠纷一案,(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7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玲审判员 郝江山审判员 陈柯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黎家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