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6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潘贵明与孙怀忠、昆山市众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怀忠,潘贵明,昆山市众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刘桂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6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怀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贵明。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秋爽,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昆山市众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桂兰。上诉人孙怀忠因与被上诉人潘贵明、原审被告昆山市众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桂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5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足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孙怀忠未能按期补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怀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红审判员 黄文杰审判员 曾雪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