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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7101行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广成与开封市国土资源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成,开封市国土资源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7101行初149号原告刘广成,男。被告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包公湖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薛兆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立亚,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邓丽英,该局工作人员。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朱长青,该厅厅长。委托代理人杨婧,该厅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万静华,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成诉被告开封市国土资源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刘广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广成负担。审 判 长  李东奎人民陪审员  侯玉梅人民陪审员  赵声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慧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