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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徐红亮与周雷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亮,周雷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3民初2620号原告:徐红亮,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周雷挺,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原告徐红亮与被告周雷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浙江齐诚工贸有限公司办公室装潢工程款106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10月9日由审判员王晓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红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雷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当庭宣告判决,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如下事实:2014年11月,原告徐红亮应被告周雷挺要求为浙江齐诚工贸有限公司厂房道路、办公室进行泥水工工程。2015年2月4日周雷挺向徐红亮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徐红亮工程款151000元。2017年2月9日,周雷挺向徐红亮重新出具欠条,承诺工程款106000元于2017年4月份付部分,7月份付清。欠条出具后,周雷挺未按约履行,故成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雷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红亮工程款106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被告周雷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晓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彬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