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郭斌申请执行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斌,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184号申请执行人郭斌。被执行人张斌。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段宝顺有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段宝顺的住房公积金24201元至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二、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上述款项扣至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