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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郭斌申请执行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斌,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184号申请执行人郭斌。被执行人张斌。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段宝顺有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段宝顺的住房公积金24201元至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二、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上述款项扣至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