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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沂市东大矿泉水有限公司、江苏远大前程牧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东大矿泉水有限公司,江苏远大前程牧业有限公司,吴云清,黄莉,马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24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钟吾路163号。被执行人:新沂市东大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店镇街。法定代表人马光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远大前程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东郊段宅村。法定代表人吴云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云清,男,1954年7月8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黄莉,女,1965年2月7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马明辉,男,195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沂市东大矿泉水有限公司、江苏远大前程牧业有限公司、吴云清、黄莉、马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徐商初字第0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闫昊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