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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青岛市创业指导中心、刘桂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创业指导中心,刘桂玉,林祖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创业指导中心(青岛市创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38号5楼,组织机构代码75378833-0。法定代表人王力,主任。被执行人:刘桂玉,女,汉族,1972年9月16日,住青岛市。被执行人:林祖波,男,汉族,1969年5月23日,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创业指导中心依据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 斌审判员 朱晓菲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