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08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罗进敏与杨济泽、蔡爱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进敏,杨济泽,蔡爱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08945号原告:罗进敏,男,汉族,1965年9月28日出生,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查,浙江玉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济泽,男,汉族,1965年7月12日出生,住苍南县。被告:蔡爱珍,女,汉族,1966年7月10日出生,住苍南县。原告罗进敏与被告杨济泽、蔡爱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罗进敏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进敏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进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302元,由罗进敏负担。审判员 卢立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秀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