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7民初08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罗进敏与杨济泽、蔡爱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进敏,杨济泽,蔡爱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08945号原告:罗进敏,男,汉族,1965年9月28日出生,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查,浙江玉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济泽,男,汉族,1965年7月12日出生,住苍南县。被告:蔡爱珍,女,汉族,1966年7月10日出生,住苍南县。原告罗进敏与被告杨济泽、蔡爱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罗进敏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进敏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进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302元,由罗进敏负担。审判员  卢立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秀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