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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民初1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1293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迪圣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广州市迪圣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1293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委托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迪圣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槎路自编3号A、B、C栋御东商业广场内第B栋四层。法定代表人:杨万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广州市迪圣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共十一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十一案受理费共60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梁 梅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人民陪审员  周盛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锦雄 搜索“”